最近发生了多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但都涉及共同问题。 物业公司向业主提起诉讼,要求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用,业主抗辩说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用中有一部分超过了诉讼时效,这部分费用不应该支付。 关于不动产费的追加,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房地产公司有权主张吗? 超过诉讼时效的,业主不需要支付物业费吗?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起寻找答案吧。
赵先生没有付物业费是因为屋顶漏水,房子不能住。 同意支付起诉前两年的不动产费。 以前的未支付费用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该支付。
一. 2009年7月1日-2013年6月22日期间,赵某未支付的物业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屋顶漏水是否能成为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一2009年7月1日-2013年6月22日期间,因物业服务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仅支持2014年1月1日-2015年6月20日起欠缴物业费。
二双方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物业公司履行自己的义务,赵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判决生效后,赵某应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6月20日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关于物业费的诉讼时效问题,笔者的意见如下。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长期持续性服务合同,由业主对欠费物业公司拥有持续性债权。 例如,银行分期付款合同也以最后一期服务期为起点发生诉讼时效。
其次,根据物业服务的交易惯例和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小区的实际情况,物业公司一定会对欠费的业主进行催收。 同时,业主还享有物业服务,不会不知道到期未支付物业费的情况。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不应当单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而应当结合合同性质日常交易惯例予以认定。 同时,房地产公司发出的催缴通知书也应当从能否达到较高或然性的角度进行认定,不得以无直接证据或者无其他间接证据为由直接失信。
房地产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和解决,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充分得到所在小区业主的理解和配合。
同时,业主要对物业公司有一定的了解,尽量看物业管理中的努力和支付,认识到及时缴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前提门槛。 小区业主在物业公司服务中发现缺陷,应当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提出合理化建议,也可以合法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否则,就会出现拒不缴费服务质量低下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侵害了已经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